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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作者:汽车行业法律服务 来源:今日头条 日期:2019-09-09 浏览

迫于生活压力或者为了更好的利用时间,有些劳动者可能希望能同时做两份工作,那么面临的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呢?我国的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却画出了一条红线:那就是如果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合同不能影响前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第一份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有损失还可以要求劳动者与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给上家用人单位造成影响及损失!

那么如果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工作时间是否冲突;二是能不能让两家用人单位同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三是两家用人单位业务能否有竞争关系及劳动者如何履行两家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一个问题,答案很简单,如果劳动者想签订两份劳动合同,那么当然要保证双方的工作时间稳定,不能冲突;第二个问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即便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社保账号,不能由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缴纳,这就导致必须有一家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第三个问题,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保密的义务,同时有可能和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在有竞争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工作,则很有可能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须保证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要注意避免在有竞争业务的两家用人单位工作,以免带来泄密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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