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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休假是否需要单位同意
作者:无忧人才网 来源:无忧人才网 日期:2019-12-16 浏览

陈某通过网上求职,应聘进入某家电销售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签订了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陈某酷爱旅游,每年都会与朋友相约进行一次远途旅游。2015年年底,陈某按计划准备外出旅游,遂向公司提出将当年的5天年休假一次性休完。公司收到陈某的请假申请后,告知年底客服业务繁忙,若长期请假,无法安排人员顶班,希望能够将年休假拆分使用或者等年后一并使用。由于早就预定好行程,陈某收到公司回复后不以为然,仍旧按原定计划外出旅游。后公司以陈某旷工5天为由,按严重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认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决定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公司将他休年休假按旷工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对陈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5条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也就是说休还是不休的决定权在职工。

那么如何休的决定权是否也在职工手里呢?《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年假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陈某在公司不批准其年休假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是不明智的选择,最终也导致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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